根據8月24日由國家藥監局發布的《關于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藥品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企業在完整的藥品追溯鏈條上,各有自己的責任。在藥品追溯的過程中藥企、藥批、藥商各有的使命主要如下:
(1)藥企:藥企是藥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負有追溯義務,需要建成完整藥品追溯系統,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編碼要求,對產品各級銷售包裝單元賦以唯一追溯標識,以實現信息化追溯;
(2)藥品批發企業(藥批):藥品批發企業在采購藥品時,應向上游企業索取相關追溯信息,并且需要在藥品驗收時進行核對,之后在銷售藥品時,應向下游企業或醫療機構提供相關藥品追溯信息;
(3)藥品零售企業(藥商):藥品的零售企業和使用單位在采購藥品時,要求與藥品批發企業相同,應向上游企業索取相關的藥品追溯信息并在藥品驗收時進行核對,而在銷售藥品時,還需注意應當保存銷售記錄明細,并及時調整售出藥品的相應狀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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