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正式發布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該公告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新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以及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需要實施溯源管理。
《動力電池管理規定》中指出,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要求,將會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對動力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等全過程進行信息采集,對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實施監測。在該規定中還強調了汽車生產、電池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溯源管理,確保溯源信息準確真實。而針對已生產和已進口的新能源汽車,該規定的第四條明確指出,“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對已生產和已進口但未納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本規定施行12個月內將相關溯源信息補傳至綜合管理平臺”。
在此次規定中,工信部對新能源汽車電池的維修、更換以及回收都給出了細則,其中規定中的第十條提出:“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等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溯源信息”;第十一條:“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移交出庫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而對于報廢新能源汽車的處理,在《動力電池管理規定》中也需要及時上傳溯源信息,如第十三條提出:“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并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并移交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第十五條則強調了“再生利用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接收入庫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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