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行為,鼓勵建立藥品追溯系統,保證公眾用藥安全。
該管理辦法在加強處方藥零售監管方面規定了執業藥師審核、復核、調劑處方后應簽名確認,簽名需要經過連鎖企業備案并留檔備查。而未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處方藥或處方未經審核或執業藥師未在職在崗履行處方復核職責銷售處方藥的,所涉及的連鎖企業、執業藥師將按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將列入“黑名單”。
該管理辦法還鼓勵藥品連鎖企業采用“互聯網+”方式銷售藥品,在總部統籌管理下,建立和落實藥品追溯系統,確保“線上線下一致”銷售、配送全過程中的藥品質量與安全。可在執業藥師有效實施藥學服務條件下,連鎖門店試點“網訂店送”“網訂店取”方式銷售藥品,這些藥品將都可以通過藥品追溯系統查詢到藥品的原料、生產詳細信息。
藥品追溯在物流配送環節,連鎖企業應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建立符合藥品經營和質量和藥品追溯要求的、覆蓋總部和配送中心以及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計算機管理系統,做到實時控制并記錄藥品經營各環節和質量管理全過程,確保藥品經營的全程可追溯,并使系統具備藥品監管數據接口,按要求及時將進、銷、存數據上傳至廣東省藥品電子監管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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